政策發規
政策法規
廣東省簡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稅收優惠政策辦理流程
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的納稅人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無需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創業證》、申請核實和開具《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直接在納稅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
重點群體包括哪些人員?可以享受什么優惠?請看下文
重點群體創業優惠篇
1.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二、享受條件
從事個體經營
三、優惠內容
1. 從事個體經營,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扣減限額的,以扣減限額為限。
3.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
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重點群體就業優惠篇
一、享受主體
1.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2. 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二、享受條件
與重點群體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優惠內容
1. 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2.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
3.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4.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換算公式為: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創業OR就業都注意啦!
一、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其他事項
重點群體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項政策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