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發規
政策法規
某科技孵化工程,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與某設計公司組成的聯合體負責承建。2022年5月簽訂的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組價確定, 施工圖預算時發生計價爭議。
本工程設計要求預制管樁采用防腐混凝土,發承包雙方對預應力防腐混凝土管樁的材料價格確定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預應力防腐混凝土管樁市場詢價的價格接近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綜合價格中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價格,故應按發布的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綜合價格計取,不另增加防腐費用。
承包人認為,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綜合價格中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價格并未考慮防腐增加費,預應力防腐混凝土管樁的材料價格應在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綜合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5元/m。
三、我站觀點
發承包雙方應向信息價發布單位咨詢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價格是否包含防腐混凝土的費用,如未包含,發承包雙方可參考我站2022年7月26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的通知》(粵標定函〔2022〕164號)的規定確定材料的市場價格。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4〕23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