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訓中心工程,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2019年4月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竣工結算時發生計價爭議。本工程圖紙結構說明中,砌體構造柱、水平系梁、墻體拉結筋等鋼筋均應在主體結構施工時預留(以下簡稱預留筋)。但在圖紙會審過程中承包人提出“采取預留鋼筋方式操作困難、預留筋位置難以保證、影響砌筑施工質量,可否將預留鋼筋調整為后植筋”,設計人員答復“植筋技術上可行,需根據設計及規范要求做植筋拉拔試驗,施工單位編制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包方編制了專項方案并經監理審批完成,現場也按植筋方案進行施工并完成植筋拉拔試驗,結算時發承包雙方對于能否計算植筋費用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雖然圖紙會審答復為植筋技術上可行,但不認為屬于變更,也未出具變更通知單,預留筋改為植筋為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因此不計算植筋費用。承包人認為,現場已根據圖紙會審及經審批的施工方案要求實施植筋并完成相關檢測,應計算植筋費用。本工程圖紙會審答復為“植筋技術上可行,……審批后實施”,參建各方在圖審會簽欄中簽名蓋章確認,且植筋方案經審批后實施,事實上應視為工程變更,故應按合同中工程變更的條款約定予以計算植筋相關費用,并完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