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發規
政策法規
某培訓中心工程,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2019年4月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竣工結算時發生計價爭議。
本工程塔吊基礎采用板式基礎,招標清單“垂直運輸”項目特征僅描述為“綜合考慮高度”,未對塔吊基礎特征及其計價規定進行描述,發承包雙方就塔吊基礎是否另行計價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根據投標報價說明,綜合單價應結合施工方案進行報價,本工程投標的施工組織設計已包含塔吊基礎,且承包方在實施前并未根據合同中變更的條款約定,向發包人申報措施方案調整及費用,因此塔吊基礎不應另行計價。
承包人認為,根據“垂直運輸”清單的特征描述內容,該清單中不包含塔吊基礎費用,故塔吊基礎費用應另計。
三、我站觀點
雖然“垂直運輸”清單的特征描述內容未包含對塔吊基礎的描述,但根據本工程采用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4-2013中“垂直運輸”清單項目的工作內容“垂直運輸機械的固定裝置、基礎制作、安裝”,可見塔吊基礎的費用已包含在垂直運輸綜合單價內,不另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