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發規
政策法規
某廠房及配套工程,資金來源為企業資金,發包人采用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由某建造公司負責承建。2021年11月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組價確定。預算編審時發生計價爭議。
《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以下簡稱“2018房建定額”)A.1.22垂直運輸工程章說明規定,地下室部分的垂直運輸高度由底板墊層底至設計室外地面標高計算,塔樓按設計室外地坪至塔樓檐口高度計算垂直運輸。本工程實際施工時塔樓腳手架從地下室頂板開始搭設,發承包雙方就垂直運輸高度的確定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定額已明確規定垂直運輸高度的計算規則,應按定額規定執行。
承包人認為,本工程與爭議案例(粵標定函〔2020〕184號)情況相似,塔樓腳手架實際施工是從地下室頂板開始搭設,則垂直運輸高度應由地下室頂板頂面至檐口的高度計算。
三、我站觀點
根據2018年房建定額中垂直運輸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機具的相關說明,套用定額步距的計算高度為設計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施工時從未回填的地下室頂板開始進行垂直運輸及超高層施工,可依據經審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頂板面作為步距計算起點,步距計算終點依據定額規定計算至檐口高度。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4〕62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