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發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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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學校及配套工程,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2020年9月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組價確定并形成合同總價。預算編審時發生計價爭議。
本工程為新建校舍,包括教學樓、宿舍、食堂、操場等多幢建筑及道路廣場、停車場等,施工內容還包含前期紅線范圍內的場地清表工程,發承包雙方就前期場地清表工程應執行《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以下簡稱“2018房建定額”)還是《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以下簡稱“2018市政定額”)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前期場地清表工程作為獨立的單項工程,應執行2018市政定額相應子目。
承包人認為,根據《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23期) 》( 粵標定函〔2021〕45號),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的房建項目挖填土方應執行2018房建定額的相應定額子目,故場地清表工程也應執行2018房建定額。
三、我站觀點
本工程為新建校舍,依據《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應屬于建筑工程,適合采用2018房建定額為計價依據,故本工程建設前期的場地清表可參照執行2018房建定額的相應定額子目。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4〕63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